【导语】:深圳于近日发布了《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关于<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规定》中授权统筹地区制定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同时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对《规定》部分内容进行了本地化调整。
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14年11月6日出台了《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为落实该《规定》,深圳于近日发布了《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关于<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规定》中授权统筹地区制定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同时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对《规定》部分内容进行了本地化调整。
政策亮点
●生育保险待遇除生育医疗费用外,还增加了生育津贴,补偿用人单位在职工生育或者计划生育休假期间继续足额发放工资的支出。
●部分未参保状态下的人群也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包括参保职工的未就业配偶、失业前已参加生育保险并处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职工、退休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等。
●利用累计缴费年限长短区分生育保险待遇享受的便利程度,提出了一年“等待期”的概念,即生育保险待遇需累计缴费满一年后方可享受。
●《实施办法》明确,本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刷卡记账不需要按《规定》办理就医确认手续。
●不符合刷卡记账条件的生育医疗费用统一采用一次性定额报销,报销标准参考本市原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平均水平。考虑到生育医疗项目相对单一,同时为减轻服务窗口压力,本市对直接刷卡记账以外的符合《规定》及《实施办法》要求的生育医疗费用采取申请一次性定额报销形式进行支付。
●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采取一次性定额报销,报销标准同职工。
●不设置定点医疗机构准入额外条件及程序。
●《实施办法》对部分申请资料进行了简化。
深圳生育保险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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